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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 22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理由是什么?
  • (1)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一种违法行为定性处罚。
    (2)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决定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也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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