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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贯穿环境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始终,以更准确地理解我国环境法的精神实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认识环境法性质的关键所在。我国环境法的原则可以归纳为四项:
    (1)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预防为主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务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3)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亦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4)公众参与原则,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几集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法制建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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