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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家银行驻深圳的分支机构向总部位于深圳的房地产集团发放贷款1笔、金额合计13亿元,用于位于武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B。在贷款发放前,并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由于集团采用“统借统还”的融资模式,母公司以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缴纳了项目B的土地出让金。 问题:你认为上述事实存在哪些问题?
  • 1、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单笔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超过10亿元的,应当向当地银监局报备同意后发放。(有规定,但不确定,未查阅到)
    2以流动资金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严重违反了项目资本金出资相关规定
    3贷款不得采用统借统还方式,应根据该项目建设和项目销售情况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和日期。
    土地出让金不可由集团母公司利用流动资金贷款缴纳。贷款发放前应落实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使用。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住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其他客户住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商业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其他客户商业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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