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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谭某某、马某、刘某、王某某、范某、徐某、杨某、郑某等均系社会无业青年。在D市新开路“红树林”网吧门前,被害人杜某某因琐事遭到被告人谭某某、马某、刘某等人拳打脚踢,谭某某将杜某砍成轻伤。后杜某某被其亲友及网吧工作人员送到D市人民医院就诊。随后,杨某又在市体育场西门处“一百度”网吧附近纠集谭某某、马某等数十人,携带刀具二十余把,租乘十余辆出租车前往D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室门前对前来探望杜某某的亲朋好友及无辜路人进行殴打、围砍,致使多人受伤,并闯入手术室将被害人砍至手术台下,砸破手术室门窗玻璃,损坏氧气瓶仪表、无影灯等医疗设施,毁坏财物总价值达855元,后逃离现场。后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被告人陈木某、陈文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你认为量刑是否适当,并简述理由?
  •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木某、陈文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过轻。被告人陈木某、陈文某拐卖杨淑某的行为,同样是导致杨淑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规定明确指出拐卖妇女行为人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也需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陈木某、陈文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木某、陈文某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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