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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10月的一天,福建省某县大溪镇的被告人陈木某受陈某星(在逃)之托贩卖一名妇女,遂请自己的连襟陈荣某(在逃)帮助寻找买家,陈荣某找到某县国强乡的被告人陈福某。同月29日,陈木某、陈荣某带领陈福某至陈某星家见被拐卖的妇女被害人杨某,并由陈木某充当客家话翻译,帮助陈福某与“媒婆”谈价钱。被告人陈文某始终在场帮腔说男女双方均不错等促成成交的话。最后陈福某谈定以3300元买下杨淑某。次日,陈福某与其弟陈某清将33000元交给卖方,又拿1000元给陈某星后将杨淑某带回家中。陈木某将所得1000元分陈木某、陈文某个330元。同年11月9日,杨淑某从被告人陈福某家第一次逃跑。陈福某随即将杨淑某抓回,剪掉杨部分头发并严加看管。11月底,杨淑某第二次逃跑,当晚即被陈福某抓回。同年12月3日晚,杨淑某第三次逃跑。陈福某叫来被告人陈某清一起多方寻找,于同月5日凌晨在国强花溪水电站附近拦截到杨淑某。陈某清用摩托车将杨淑某载回陈福某家看管。当日11时许,杨淑某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陈福某、陈木某、陈文某、陈某清分别涉嫌什么罪名?
  • 陈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陈木某、陈文某涉嫌拐卖妇女罪,陈某清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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