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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2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如下三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定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 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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