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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人为自然立法
  • “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世界”,而不是指“物自体”;“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而绝不是指人为物自体本身立法。一方面,康德把经验之所可能的条件也就是现象总和意义上的自然的普遍的法则归因于主体——人所具有的先天认识形式,当人去认识感性的杂乱无章的现象世界时,人就会把头脑中先天固有的认识形式主动加在所要认识的表象上。另一方面,康德正是从人为自然立法的角度出发来理解科学实验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的。他认为,人在开展科学实验之前,首先必须要按照理性自身的原理来制订一系列的计划和步骤,然后再根据这些理性计划去实验,绝不能盲目地听任自然,让自然牵着走,否则就不能发现任何具有必然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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