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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 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56条、《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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