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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办理个人定期存款继承过户时,柜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可到异所办理,过户后帐户、余额、支取方式是否改变,交易码是什么?
  • 客户因继承等原因可办理个人存款过户业务。存款人本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原存款凭证可在省内任一联网营业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帐户、余额、支取方式不改变,仅改变帐户户名及客户编号,交易码为“1657”。个人存款过户也可由继承人代为办理,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时除应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提取存款人的存款时,应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的存款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存单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户,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3)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营业机构的存款及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这两类存款都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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