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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男和乙女1996年5月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同年,甲男和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民营),占股份45%。在作为董事长的甲男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努力下,该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成为某市引人注目的民营企业。1999年9月夫妻协商后,甲男出国开拓事业,乙女在家做出国的准备。同年11月,甲男让乙女尽快办理他移民需要的财产证明,让她将家庭财产进行评估,然后都转到他的名下,办理公证,证明都是他的财产。乙女以最快的速度办好了甲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后,甲男却突然提出离婚。乙女提出分割甲男名下公司股份的一半,甲男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甲男在公司的股份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 甲男在公司的股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在公司的股份为双方婚后所得,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认定乙女为甲男办理的家庭财产均属甲男这一公证的效力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对公证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而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归属的,应适用共同财产制。由于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夫妻财产,上述公证证明并非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被推翻。因此,包括公司股份在内的家庭财产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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