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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男和乙女1996年5月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同年,甲男和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民营),占股份45%。在作为董事长的甲男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努力下,该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成为某市引人注目的民营企业。1999年9月夫妻协商后,甲男出国开拓事业,乙女在家做出国的准备。同年11月,甲男让乙女尽快办理他移民需要的财产证明,让她将家庭财产进行评估,然后都转到他的名下,办理公证,证明都是他的财产。乙女以最快的速度办好了甲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后,甲男却突然提出离婚。乙女提出分割甲男名下公司股份的一半,甲男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应如何分割?
  • 对公司股份可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女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的股份是原来甲男股份的一半。
    第二,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乙女成为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乙女享有的股份,乙女可获得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乙女成为股东,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乙女享有的股份,视为其同意乙女成为股东,乙女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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