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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郭×,男,22岁,原系某县城临时工。郭某于1994年2月8日与镇上一女青年刘某谈恋爱。因郭性格暴躁,刘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郭不同意并继续纠缠。一天中午,郭到刘家说要再和刘好好谈谈,并表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刘仍不同意。郭想“生米做成熟饭”,于是乘无别人在家之机强行将刘某奸污,后逃走。此后刘常一人呆坐流泪,经医生诊断,刘因精神受到剌激患了反映性精神病。后刘家告发,郭被逮捕归案。法院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委托律师郑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庭审中,郑律师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律师指责被告人强奸刘某的行为时,被告人提出反驳,认为不是强奸而是搞对象。被告人认为郑某的发言对自己不利,能不能拒绝律师为自己辩护?
  • 《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郑某的发言对自己不利而提出反驳,并进行了自我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律师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提出拒绝该律师为自己继续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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