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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3年2月,周某因结婚在某商场购得彩电一台,购机时进行了调试,发现有噪音和雪花,售货员解释说商场干扰比较大,周某未在意便将影电搬回家。1994年4月即发现图像不清,周某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答复电视机不能退只能修,维修期为一年,于是商场派人对电视机进行了修理。1994年7月周某与妻子正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忽然发生爆炸,造成了周某与妻子多处受伤。周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因为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场赔偿一切损失。商场则辩称此次事故并非电视机质量有问题,而是周某使用不当造成,拒绝予以赔偿。本案的举证责任应怎样承担,为什么?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产品责任诉讼。《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电视机发生爆炸有关即可,无需证明电视质量是否合格或使用方法是否得当;被告商场需提出证据证明原告使用方法不当,以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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