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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汗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就收费。 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第三,互不干涉监理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 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 第一,南海酒店的污水虽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而间接排入海洋环境,但经市政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只是污水排放入海的途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属间接排放而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
    第二,污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厂。
    第三,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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