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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计算题:某企业2016年发生下列业务: (1)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000万元; (2)销售费用50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 (3)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含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2016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2016年度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3)该企业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2016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 (1)该企业2016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2000+2-1000-500-300-50-40=112万元。
    (2)该企业2016年度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由于:80×60%=48万元>2000×5%=10万元;故,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万元。
    (3)国债收入为免税项目,因此需调减2万元;由(2)可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0万元,故,需调增70万元;.
    工商局罚款属行政性罚款不能扣除,故需调增2万元;因此: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2+70+2=182万元。
    (4)该企业2016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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