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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钱××为给儿子筹集结婚用品,打算盗窃国美电器商行的电器,并多次到该商行仓库窃测行窃路线。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并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将上述赃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次日,该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2日,钱××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蹲堵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在拘留期间,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 钱××,男,1963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正当职业,汉族,住该镇胜利街16号,1982年7月高中毕业,1983年在该镇轴承厂当工人,1987年辞职。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上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 (1)首部标题。标题居中,第1行应写为:ХХХ公安局;第2行应写为:提请批准逮捕书;第3行应写文号为:Х公提捕字[2007]Х号。
    (2)正文犯罪嫌疑人钱ХХ,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ХХ省ХХ县ХХ镇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ХХ省ХХ县ХХ镇,现住址ХХ县ХХ镇胜利街16号。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嫌疑人钱ХХ涉嫌盗窃一案,我*局经审查于2007年8月16日立案侦查。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钱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ХХ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开车将上述脏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8月22日,钱ХХ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我*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钱Х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钱Х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ХХ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2007年8月ХХ日
    (公安局印)
    附:
    1、犯罪嫌疑人钱ХХ现羁押在ХХХ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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