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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某国有独资公司,主营纺织机构配件制造销售,审查甲公司200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该企业核算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成本间分配采用“定额比例法”。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年末库存产成品单位成本比以前月份高出许多,于是,对甲产品年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进行重点抽查。2000年12月末甲产品在产品数量为200件,完工产品300件,上月结转材料费用20000元,本月材料费用30000元,共50000元,原材料每月一次投料,产品单耗定额为60元/件,企业保留的月末在产品材料成本为5000元。通过审查年末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账,得知2000年年末“库存商品——甲产品”借方余额为80000元,“库存商品——甲产品”账户贷方结转销售成本120000元。该公司2000年账面盈利,企业已按账面利润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所给资料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计算甲公司应补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33%
  • 定额比例(费用分配率)=(20000+30000)÷(2000×60+300×60)=50000÷(12000+18000)=50000÷30000=5/3;
    完工产品实际费用=18000×5/3=30000(元);
    月末在产品实际费用=12000×5/3=20000(元)。
    经过计算得知,公司甲产品年末在产品材料成本应为20000元,而企业账面实际材料成本为5000元,在产品成本少计15000元(20000-5000),即为企业多结转的完工产品的成本,影响账面利润和所得税的数额按比例分配法计算。
    库存产成品多计的成本=80000÷(80000+120000)×15000=6000(元);
    已销产品多计的成本=120000÷(80000+120000)×15000=9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000×33%=2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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