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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市国税局于2005年5月26日对该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检查。企业账面反映1月~12月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税务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2004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金额1.56万元,其中,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支付给外单位的违约金5000元,税收滞纳金及罚款6000元。2、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200万元,已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150万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获准在当年度实现的所得额中抵扣。3、本年度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原价8.5万元,已提折旧4000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获准一次性扣除。4、本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器经营部,其收入.成本和费用由公司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统一核算。对经营部的存货核算,该公司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2004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万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04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经重新计算,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2004年12月31日的存货价值为4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本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存款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纳税人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2、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增长比例=(200-150)÷150×100%=33.33%>1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0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按照该文件规定,在实际处理时,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年度不再提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因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
    后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220=1830万元;先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450=16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0-1600=230万元;
    综上,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6-100-8.1+230=72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22.5×33%=238.425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38.425-198=40.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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