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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西安某医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咪康唑(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将样品寄送至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该产品结果符合规定。结合本案例中的咪唑康(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那么该产品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 此达克宁膏为假药。此达克宁乳膏生产厂家在未取得由SFDA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前,擅自生产达克宁乳膏,虽然此药品满足药品法规定的标准,是合格产品,但却是一个不合法的产品。依据《药品管理法》,“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所以此达克宁乳膏按照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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