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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即驳回被告人刘晨回避的申请。刘晨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又拒绝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要求,继续开庭审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晨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要求复议,审判长又驳回了复议的申请对不对?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被告人刘晨不服审判长驳回申请的决定,要求复议,这也是他的权利。审判人员无权剥夺。审判长以没有必要为由,驳回被告人复议的申请是不对的,他应当接受被告人复议的申请,并认真进行复议,如果没有错误,可以维持原决定,并通知被告人。如果不经复议直接驳回被告人复议的申请,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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