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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22200m2。共有甲、乙、丙、丁等8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最终乙施工单位中标,并于2013年8月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840万元,合同工期350d。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事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事件三: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事件一中政府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 事件一中,政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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