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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有尤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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