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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站(A局)发乙站(B局)水泥一车,600件,重60吨,保价2万元,货物价值6万元,使用自备篷布2块。该车运输到丙站(A局)发现无篷布,丙站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到达乙站后检查该车未盖篷布,有丙站的普通记录一份。卸车清点发现水泥丢失30件,湿损210件,乙站编制货运记录送丙站调查同时抄甲站,甲站未复,丙站按《损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收货人要求铁路赔偿湿损2.1万元,丢失3000元,篷布2400元,上述事故属何种事故,应如何划责?
  • 乙站送货运记录到丙站调查不正确,按规定应送甲站调查抄丙站,上述事故属于损坏事故,按《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附件三二(二)2之规定,托运人自备篷布丢失及造成货物损失的,列发站责任,赔款由沿途各铁路局分摊。
    按比例货物损失应赔偿(30+210)/600*20000=8000元
    篷布损失2400元
    合计10400元
    A.局:赔偿10400/2=5200元
    B.局:赔偿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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