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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3月8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A企业严重亏损。2004年8月24日,因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丙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30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分析甲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和税款5000元后,剩余6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丙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后,仍欠丙的债务12000元,可用甲其他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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