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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3月5日,某海港边防检查站在对B国某船舶进行出境检查时,发现2名偷偷藏匿在货舱内福建籍男子王某和李某。经查证,王某和李某承认了藏匿在货舱内,企图蒙混出境,偷渡前往美国的违法事实,该船负责人甲某对此也供认不讳。3月6日,该边防检查站依法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王某和李某未明确表明是否要求听证。3月8日,该站提出了对偷渡人员各处罚款5000元,对该船舶负责人甲某对罚款10000元的处罚意见后,报经站长同意,以该站名义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问:该站在案件办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 (1)处罚程序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该站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甲某未明确表明是否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于2日内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
    (2)对王某的罚款金额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对王某和李某的罚款额度应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处罚审批权限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罚款5000元以上处罚的,边检站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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