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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为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乙为综合物流服务商。2008年7月,甲有黄麻出口至印度,甲将包装完好的货物交付给乙,乙为甲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黄麻为易燃物,储存和运输的处所都不得超过常温。甲因听说乙已多次承运过黄麻,即未就此情况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做有警示标志。2008年8月9日,乙将货物运至其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储物拥挤,室温高达15度,8月11日,货物突然起火,因救助不及,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据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导致货物自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 甲、乙公司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做为货主对货物的性质最熟悉,也负有特殊货物的告知义务,因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是导致货损的主要原因,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做为专业的物流公司应该了解货物的性质并按照货物储存的要求提供环境,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使得仓储物过多,仓库温度过高,对货物的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该根据其过错程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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