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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及其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 借款人主体状态的变化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借款人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如果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贷款合同中应当事先明确贷款人在发生承包、租赁的情形下有权得到保障,如提前得到通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贷款,等等;
    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外联营、合资经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产权转让市场不发达,银行即便掌握了借款人出资的股权,股权类的资产变现比较困难,银行拿着股权也无实际意义。在有的案件中,借款人为了恶意逃债,借对外投资、联营的机会把核心资产转移出去,然后故意造成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亏损甚至清算的现象,导致银行颗粒无收。因此,贷款合同中最好事先明确规定对贷款人的保障措施,如提前得到通知,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4、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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