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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Y区公安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一为然,以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
  • 杨某能要求国家赔偿。理由:该案件符合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扬某受有损害。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
    2、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接警后,漠然置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案件的发生,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不作为。
    3、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扬某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后没有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致使放火案件发生,使扬某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扬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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