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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3月12日,A市花海区地方税务局和所属专门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税务所,同时在该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以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的名义分别对各自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了公告,其欠税公告内容摘录如下: A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分别为198万元、5万元和20万元。 B企业:欠税210万元 C企业:欠税30万元(注,因企业财务人员出差未回而未与企业核对确认) D企业:欠税20万元 E个体户:欠税10万元 F个体户:欠税8万元、滞纳金0.5万 请指出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在欠税公告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 存在的问题:
    (1)区局和税务所欠税公告的地点不正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因此,不能在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公告。
    (2)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税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欠税公告。
    (3)办法规定,‚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所以A企业的滞纳金、罚款和F个体户的滞纳金不应该公告。
    (4)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C企业的欠税未与企业进行核对,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所以不能予以公告。
    (5)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所以,B企业和E个体户的欠税应由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县局无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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