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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许律师应怎样代理原告起诉?
  • (1)许律师应在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委托协议后,取得授权委托书,代写民事诉讼状,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一方在国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将法院安排的开庭日期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应亲自参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后,可以和代理人一起出庭诉讼,也可以不出庭,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却不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必然会涉及到身份关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是同意离婚还是不同意离婚都需要本人出庭表示自己的意志,这是代理人无法代替的。另外,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或不离婚的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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