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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 1.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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