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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郭女去报案。郭女的父亲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规定?
  • 公安机关的错误有:
    1.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以霍老师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认为霍老师没有报案资格,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本案中,公安派出所的人员让报案的郭氏妇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3.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发现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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