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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均田制
- 北魏到唐前期的计口分田之制。从北魏太和九年始,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北魏太和九年(485),李世安上书“均田疏”,提出应该把经济政策重点放在重新分配土地,政府有稳定的地租收入上。具体规定,凡男年满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依良。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牛为限。露田需休耕,授田时加倍或加二倍。露田禁买卖,老死还政府,奴婢与牛所授之田亦同。男子每人另给桑田二十亩,亦不得买卖,但可传子孙。初授田时,先将父、祖遗留之私田计入桑田数,多者得卖其余,少者则买所少,不得多卖多买。不宜种桑地田,改为麻田,男十亩,女五亩,你比依良。新附民,另给宅地,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给地一亩,又给菜田。地方官按职位高低授公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种麻地区以布代帛,数同。丁男未娶,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婢以八口计,耕牛以二十头计。北魏的均田制是在政府掌握大量荒地前提下实行的,旨在使人尽其力,四尽其利,发展生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依旧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继续。隋继续推行。贵族官僚受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四十亩。隋炀帝时,免除妇女及奴婢之课,同时取消对这部分人的授田,缩小授田范围,有利于缓解土地紧张的矛盾,取消奴婢授田有助于社会进步,使得贵族官僚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唐武德二年(619)定租庸调法,七年四月颁布均田令,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官户受田四十亩。工商者五十亩,狭乡不给。所受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永业田终身不还,可传子孙。受田者年老或死时,口分田交还政府。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凡庶人徙乡及贫无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许卖口分田。卖充住宅邸店者,虽非乐迁亦听和卖。每丁每年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役二十日,不役者每日折绢三尺。均田制确实被推行,但实施程度很不彻底,狭乡一丁受田只三十亩,更少者仅五亩、十亩。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多,官田甚少。唐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由此看出唐实行均田制的本意是力图维持土地占有的控制。在唐初,均田制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上存在大量自耕农的现实情况,因事制宜,起到了固定产权、发展生产、确保赋役来源的作用,为帝国强盛创造条件。此制用意是将人民安定于土地之上,进行生产,因此必须有完整的户籍调查记录,才能实行,为了保障均田制实行,原则上政府禁止土地买卖,但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至天宝时,土地还授已不能实行,实际上徒成具文。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完全废弛,但从未颁布废除的法令。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它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无主荒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自耕农数量大增,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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