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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女,35 岁,某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财务部出纳员(聘用人员)。张某的表弟吴某想去广州贩货缺少周转资金,找到张某,请其帮忙从所在单位借款。张某觉得领导可能不会同意,于是未办任何手续。便从她经手的现金中取出2 万元给了吴某。一个月后,吴某如数归还了本息。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 (1)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2)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单位较大数额的资金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3)张某虽在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工作,却非国家工作人员,亦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其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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