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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太子烧烤美食(业主:周某)使用10名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我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按一般程序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肆仟元。业主周某3个月内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起诉,我局依法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强制执行结案。  2006年7月24日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太子烧烤美食(业主:周某)10名食品从业人员均无健康证明。2006年7月25日我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七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业主周某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与申辩,且打电话威胁监督员;2006年7月3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业主周某不在,其妻子、妹妹拒绝签字,卫生监督员留臵现场并摄像取证后离开;2006年8月2日,为防止业主狡辩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另派卫生监督员前往太子烧烤店,以日常卫生监督的形式对周某妻子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其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三个月内,业主周某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起诉, 2006年12月13日,我局将此案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7月13日,罚款执行到位且健康证已全部办理而结案。请对该案存在的亮点进行点评。
  • 此案是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案,证据充分,处罚依据正确。笔者认为此案的亮点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为了补充其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我们通过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形式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其已收到,避免了矛盾,又固定了证据,为以后的法院强制执行打好了基础,可谓执法艺术性的体现。另外,通过此次处罚,业主周某对我们的卫生监督检查非常配合,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树立了卫生监督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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