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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乐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酒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06年2月至6月25日该店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中餐经营活动。(2)2006年6月23日该店使用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张军、李慧、黄杰、祝西发、雷加林、王晓琴、杨非、张永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酒楼在2006年2月以前是在嘉州大道以乐山市中心城区雪松老鸭子豆花店的名义注册经营的,2006年2月以后搬迁到天星路266号,但是卫生许可证却没有变更注册。请对该案例的相关证据予以详细说明。
  •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调取证据清单;4、卫生监督意见书;5、现场照片;6、该酒楼整改报告;7、该酒楼从业人员名单;8、该酒楼证明;9、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10、乐山市中心城区雪松老鸭子豆花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处罚依据、裁量、决定:
    该酒楼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酒楼: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该酒楼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酒楼: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将上述处罚合并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等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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