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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 根据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公约被告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人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总价值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根据公约确立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以及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视同他本人的行为不行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限。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与其他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就自己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部分承担责任。但必须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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