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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以作成可转让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特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人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以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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