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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案件范围。
  •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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