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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5月15日,某省张各庄村农民张根发从田间回家,将羊牵进在自家院里靠西墙搭建的羊棚中,喂食后,关上院门。他就回北屋正房休息了。半夜听到有动静,便起身到院里观看,发现有人正在向院外拽自家的一只羊。便大声呼救“抓贼”,偷羊人放开羊便跑,在邻居的帮助下一起追去,一把长匕首小偷在跑的过程中从裤兜里掉了出来。后追上小偷扭送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李飞、17周岁,邻村人。在案件如何处理上民警对案件认识不一致。甲说:应治安处罚,一只羊在当地的市场价约600元,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且是未成年人作案应当从轻处罚。乙说:应该立刑事案件,数额虽不到连起点,但有入户和携带凶器的情节。甲又道:李飞只是在院子里牵羊,不属入户,再说偷羊时没有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在裤兜里放着,逃跑时自己掉出来的。 结合本案,针对两民警的意见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 应追究李飞盗窃罪刑事责任。
    观点:
    (1)进入到农村院落内属于入户盗窃。
    (2)携带凶器是指身上带有凶器,不要求一定在盗窃时使用。携带是一种状态。
    理由:《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从社会公私财产损失方面:“数额较大”和“多次”即一年内三次以上;从公众安全感方面:入户、携带凶器、扒窃。案件具有上述定性情节标准其中之一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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