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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成了相对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标志。另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置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的对接,强化了司法外调解的法律意义,实质性地巩固了大调解体系。
    (3)但是,绝对不能因为大调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审判应有的位置,解决民事纠纷要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纠纷都可以诉诸公正审判予以最终解决。调解能实现正义,但我们应该保证公民接近审判的道路仍旧畅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最终目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等,都是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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