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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
  • 社会和国家是不同层次意义上的法的基础。从立法上讲,法是直接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在最终意义上,法还是由社会所决定的,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的产物。从法的实施上讲,法的适用总是由国家的特定机构——警察、监狱、法庭等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的;法的遵守也始终离不开法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予以保证。但法的实施总是以社会作为舞台的,法的实施过程本身就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方式与内容之一。法的实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是法的载体,社会是国家与法的载体,当然更是法的载体。国家与法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
    社会与国家是不同范围意义上的法的空间。法都是在国家的空间内存在的。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每一部国内法典,都是一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作品,其“署名”权都归属于国家,即使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命名的法典,在根本上也不是私人的物品。即便是国际法,也被人们理解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用以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惯例等行为规则的总和。国家是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法更是在社会空间中存在的,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或社会规则,离开社会就会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使是国际法也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产物,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法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积极参与,和多数国家的信守,也可以说,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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