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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高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137500m2,地下3层,地上25层。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自然地坪下8.5m)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址勘察资料中为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虑着一因素造成的。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玉石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 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 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设计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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