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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12月4日,平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审讯中,陈某作出如下供述: 2000年11月10日,我在家吃完晚饭后,大约18点多,步行到高架桥北边,拦了一辆女司机开的墨绿色的富康出租车,她让我上了车,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当时就想把她的车弄到手。车快到市政府时,有交通警在查违章车辆,这女司机就说警察整天乱罚款。过了西郊收费站又往前开了几公里,当时天已黑。我说要下车小便,小便后,我把左侧后边门打开,虚坐在车后座,我就用双手猛掐住她的脖子,她开始反抗,我的手有点松,后用右胳膊锁住她的脖子勒了一会儿,她就不动了。我把她抱到车后座,开车继续往前走,将车开到莲花村村东土路一破铁桥下。我停好车后,就下车拖她。我看她戴着一块长方形手表、一枚素圈戒指、一枚镶钻戒指,两枚戒指戴在同一个手指上,就给摘下来了。然后,我开始扒她的衣服,她下身穿的是淡蓝色裙子,上身穿什么记不清了。我把她扔到离车两、三米远的坑里,像是侧卧着,就开车走了。回家后,在楼下我把车上的座套摘下来,把她的衣服、鞋等物包好放在车后边了。拿着手表、两枚戒指、1副眼镜、1个手机、1个钱包上楼放在家里。钱包里有200余元,我拿了出来,还有几张购物卡。我把她的手机卡拿出来,换上我的神州行卡,给我朋友刘某打电话,说明天放他那一辆车。次日早上5点,我开车出来,到东郊一处山路时,我把车上的座套,连同她的衣服、鞋等物都扔到路右边的山沟里,又用车上的改锥把车牌卸下,也扔到路右边的山沟里。然后我开车把放到刘某的饭馆门口,就上班去了。根据陈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应进行哪些查证工作?
  • 根据陈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应作以下查证工作:
    (1)、到被劫富康出租车所属出租车公司查明女司机及车辆的有关情况。
    (2)、2000年11月10日18点多在市政府附近有无交通警在查违章车辆。
    (3)、莲花村埋尸现场的勘查材料。
    (4)、莲花村现场遗留车胎痕迹与被抢富康车车胎痕迹的同一认定。
    (5)、法医鉴定确认的死亡原因是否与陈某供述一致。
    (6)、受害人衣着需查证。
    (7)、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家进行搜查。
    (8)、提取受害人手表、戒指、眼镜、手机和钱包,并找受害人家属辨认。
    (9)、犯罪嫌疑人陈某扔掉的物品需提取和辨认。
    (10)、犯罪嫌疑人陈某朋友刘某的证言。
    (11)、涉案物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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