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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法律规则,是道德的法律化。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定此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有机联系的内容:一是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欺诈、胁迫对方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行为;二是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背信行为。“诚实”侧重于从主观方面来考察,“信用”侧重于从客观方面来考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均应把善意作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诚实相待、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忠于事实真相、不欺骗对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意义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有:
    (一)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按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兼顾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构成违法。
    (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评价或补充,以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民事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表达不准确或者不完备时,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诚信原则来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该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合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方能维持公平正义。在法律不完备而需要进行漏洞补充时,也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原则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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