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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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