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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丁认为欠华阳公司的5万元是自己入伙前发生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丁的看法对吗?
  • 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华阳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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