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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丙认为自己已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 丙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尽管丙已于2005年5月退伙,但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丙对于2005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华阳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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