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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甲从合伙企业除名?
  • 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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