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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跨国公司经济上的相互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各自独立性的矛盾。
  •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主要特征包括:
    1、跨国性: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有庞大的网络,它包括总公司、母公司及下面的子、分公司甚至孙子、分公司组成,公司之间通过持股、换股、股权参与、技术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将他们结为一体。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制定决策时,不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作为它决逐的目标,从全球范围去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和采购及策略,以最长远的目光去赚取利润,由此形成这一特点。往往跨国公司在各国都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但他们都要听从来自总公司最高层决策层的命令。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它是由分布在各地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包括了、非股权上的安排和人事上的安排等,从而使得母、子、分公司等实体之间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能够一起分享知识、资源,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由国内外诸实体组成的企业,这些实体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总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子公司一般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东道国的法人,他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责任。
    3、母公司和总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而总、分公司却视为一个整体。跨国公司内出现形成了一个矛盾,即从经济来看,我们强调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从而拥有共同的经济策略,是单一的经济实体,但是从法律上来看,特别是从母、子、孙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有各自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另一方面,他的行为又要受制于母公司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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